男子吳某交通肇事后因害怕承擔責任,竟選擇逃逸,企圖逃避責任,事后又懾于法律的威嚴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日前,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依法判處吳某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一審判決后,吳某認為量刑偏重,向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被依法駁回上訴。
2018年6月30日15時18分左右,被告人吳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小型轎車由西往東行駛至南通市通州區金新街道金樂菜市場南側路段時,因疏于觀察,盲目行駛,與同方向機動車道上被害人王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致使王某于當日死亡。案發時,戴某駕駛的輕型廂式貨車頭東尾西停放在事故現場南側非機動車道內。經南通市通州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吳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戴某違法停車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故發生后,被告人吳某因害怕承擔責任駕車逃離現場。次日1時30分左右,吳某懾于法律的威嚴,到南通市通州區公安局交警大隊事故處理中隊投案自首。案發后吳某僅給付被害人近親屬喪葬費人民幣40000元。余款無能力賠償。
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無證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予懲處。考慮到吳某雖有自首情節,但其案發時無證駕駛、案發后逃逸、賠償能力不足等因素,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
一審判決作出后,吳某以量刑偏重為由向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于上周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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