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防止拆遷補償款被法院劃扣,王方材(化名)讓其女兒出面收取拆遷補償款。最終,被浙江象山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王方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這是王方材人生中因為一場交通肇事第二次被判刑,都說“一事不二罰”,那么王方材為什么被“一事二罰”呢?事情還得從九年前說起。
2009年2月,王方材駕駛拖拉機外出干活,途經一個村口時與一輛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對方(陳某)經搶救后不治身亡。
2009年6月,王方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象山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判決賠償被害人家屬人民幣25萬元。后被害人家屬向象山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王方材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程序就此終結。
一年后,王方材刑滿釋放,出獄后的王方材認為“自己已經受了一年的牢獄之災,憑什么還要再支付賠償款”,于是對被害人家屬一再搪塞,一拖就拖到2016年了。
2016年,王方材所在的村子要進行拆遷,被害人家屬得到消息后立即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查明,王方材因拆遷可獲得補償款人民幣70余萬元,可其為了逃避執行,竟讓女兒辦理相關手續并由其女兒出面提供賬戶收取補償款。之后,王方材女兒的賬戶收到預付的補償款近30萬元,但王方材并未將上述款項用于賠償被害人家屬。
象山法院恢復執行后,依法裁定凍結、扣劃王方材名下可領取的拆遷款人民幣25萬元,因王方材拒不配合騰房,相關單位無法進行審批出款,也導致法院無法扣劃款項。
象山法院認為王方材的行為涉嫌犯罪,遂將該案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檢察機關以王方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方材得到房屋拆遷款后,將上述財物隱匿、轉移至他人名下,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紤]到案發后,王方材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按照協議約定支付全部款項,象山法院對王方材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法官說法
本案中,王方材因交通肇事罪受到刑事懲戒,同時也需要依據侵權責任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王方材刑滿釋放后,一直認為自己已經為當初的行為付出了喪失人身自由的慘痛代價,事情就此了結,無需再履行賠償義務。但實際上,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是不能相互替代的。
刑事責任是對被害人剝奪生命權行為的懲罰,而民事責任是對侵害被害人生命權進而導致被害人家屬權益受損所應承擔的賠償義務。但是王方材基于自己的錯誤認識,在出獄后長達近十年時間中,不僅不主動履行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而且在其名下房屋拆遷獲得拆遷補助款的情形下,對財產進行隱匿、轉移,甚至在法院發現后,進一步阻擾執行。之后,法院將其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線索移送公安,王方材卻抗辯稱其因交通事故肇事已經受到刑事懲戒,一事不二罰,不能再追究自己的責任。
對此,承辦法官指出“一事不二罰”是指對同一個違法或犯罪行為,法律只能進行一次評價而不能評價兩次。但本案中,雖然王方材兩次判刑都是由同一場交通肇事引起的,但是所依據的行為是不同的。王方材被判處交通肇事罪是因為其危害公共安全,剝奪被害人陳某生命權的行為;而王方材被判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因為王方材對生效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嚴重損害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的行為。最后,法官強調,在追究了拒執罪之后,民事部分依然要繼續執行。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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