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引發事故多 開車分心釀大禍
日前,為期一個月的“霹靂行動”正式打響第一槍。南寧交警高強度整治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這一行動得到市民的大力支持。殊不知,很多事故都源自駕駛人不以為然,心存僥幸。很多真實的案例表明,道路行車,任何一個疏忽,都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甚至死亡。
3月3日,南寧交警部門披露了南寧市2018年引發道路交通事故較多的前五類交通違法行為,其中因酒駕引起的一般程序道路交通事故最為突出,以420起的查處量位居“黑榜”第一位,而駕車時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轉彎不讓直行、未按規定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不按規定會車等違法行為,均在曝光之列。
No.1
酒后駕駛機動車
2018年,全市共發生420起該行為引發的一般程序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案例
2018年7月19日22時34分,韋某醉酒后(經檢驗,韋某靜脈血液乙醇濃度108.1mg/100ml)駕駛經檢驗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桂A號牌小型普通客車沿南寧銀沙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至承運駕校前路段時,駛入對向非機動車道逆向行駛,撞上正常行駛的一輛電動自行車,造成電動自行車上兩人當場死亡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法規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駕駛行為為醉酒駕駛。醉酒駕駛將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交警提醒
俗話說,“飲酒不開車,開車不飲酒”。酒精刺激使人興奮,人對外界的反應及控制能力就會減弱,處理緊急情況的能力也隨之下降。酒后駕駛引起的慘痛教訓并不少見,但仍有一些人心存僥幸,貪戀杯中酒,給他人的生命和財產帶來無法挽回的損失。酒駕入刑已經多年,教訓告訴我們,無視法律,無視生命,終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No.2
駕車時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
2018年,全市共發生386起該行為引發的一般程序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案例
2018年6月5日12時45分,李某駕駛桂E號牌重型廂式貨車搭載陳某沿蘭海高速由南寧方向往武鳴方向行駛。行駛至蘭海高速1945km+500m時,因李某駕駛車輛操作不當,致使車輛先碰撞高速公路中心綠化帶后發生側翻,側翻后車輛滑行至應急車道防護欄再次發生碰撞,之后繼續滑行至中間護欄發生碰撞后才停下,造成駕駛員李某死亡、乘員陳某死亡,車輛和高速公路護欄損壞的交通事故。
●法規鏈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駕駛機動車不得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六十三條第十六項,有上述違法行為的,處100元罰款,并記2分。
●交警提醒
該案中,駕駛員李某正是因為分心駕駛操作不當導致事故的發生。分心駕駛行為有多種,稍一疏忽,終釀大禍。交警提醒駕駛員,在駕駛過程中一定要集中注意力,尤其在高速上行駛更要打起十二分精神,不做任何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把握生命,安全駕駛。
No.3
轉彎的機動車未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
2018年,全市共發生193起該行為引發的一般程序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案例
2018年12月17日15時55分左右,韋某駕駛超重裝載有土方的桂A號重型自卸貨車沿南寧青環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當貨車右轉往青林路方向過程中與同向行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電單車車手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法規鏈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七項規定,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讓左轉彎車輛先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交警提醒
遵守交通法規、文明禮讓是每一位駕駛員應有的職業道路,在道路上駕駛更應遵從一看、二讓、三通過的準則,道路才能更通暢,人、車、路更和諧。
No.4
在同車道不按規定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
2018年,全市共發生127起該行為引發的一般程序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案例
2018年6月24日22時20分左右,羅某駕駛桂B號牌小型普通客車搭乘侯某、覃某沿G80廣昆高速(南百段)由百色往南寧方向行駛,至612km+500m處時客車車頭碰撞前方同車道行駛的桂K號牌重型倉柵式貨車尾部,造成客車駕駛員當場死亡、客車上的兩名乘客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
●法規鏈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六十三條第四項:機動車駕駛人在高速公路以外道路上行駛,未按規定與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保持安全距離的,處100元罰款。
●交警提醒
交警提醒廣大駕駛員,安全距離很重要,車輛在行駛過程中務必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才能保證他人和自己的生命安全。
No.5
不按規定會車
2018年,全市共發生115起該行為引發的一般程序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案例
2018年12月30日10時10分左右,龐某駕駛小型面包車搭載8人由南寧方向往橫州方向行駛,覃某駕駛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制動不合格的重型半掛牽引車從相對方向行駛,行駛至S101省道79km+400m處,兩車會車過程中,龐某駕車越過道路中心虛線左轉彎駛往對向車道,覃某發現險情后采取措施避讓不及,導致兩車相撞,造成面包車車上1名乘客當場死亡、其余7人受傷的交通事故。
●法規鏈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減速靠右行駛,并與其他車輛、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項:違反會車、超車、掉頭、倒車規定的,但在超車、會車時未按規定使用燈光裝置的處150元罰款。
●交警提醒
該案中的面包車不僅超員,而且駕駛員違反規定會車,交通法規意識淡薄。只有遵守法律法規,才能避免事故發生。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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