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西寧市城北區人民法院當庭宣判了一起以搶奪方向盤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案。該案由城北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判決被告人楊某某犯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宣判后,被告人楊某某未提出上訴。
檢察機關指控,楊某某在載有乘客并正在行駛的公共汽車上,以撕扯駕駛員、搶奪方向盤、強行拔出車鑰匙等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審法院采納檢察機關公訴意見及量刑建議,并認為楊某某的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且具有自首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
該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頒布以來,青海省首例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案件。案件發生后,青海省人民檢察院第一時間列為掛牌督辦案件,并與西寧市檢察院共同指導城北區檢察院進行審查逮捕案件公開聽證,主動接受社會各方的監督。經聽取聽證人員對逮捕必要性及案件定性的充分討論,通過綜合考量,依法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中,對此案啟動認罪認罰從寬辦案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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