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大對非法改裝貨運車輛行為的打擊力度,著力從源頭預防和遏制貨車違法超限超載運輸,保障我區道路、橋梁和人民群眾出行安全,維護道路交通秩序與運輸市場公平競爭,近日,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安廳、交通運輸廳、市場監管局聯合發布《關于開展貨運車輛非法改裝專項整治行動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
《通告》明確了以下內容。
在2020年5月14日前,凡對貨運車輛車廂欄板、外廓尺寸等進行非法改裝的,由運輸企業、貨運車主自行拆除改裝設備,恢復車輛原狀。
2020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4日,開展為期3個月的集中治理工作。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組織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部門開展聯合執法檢查,集中治理貨車非法改裝行為。集中治理期結束后,轉為常態治理,各部門依照職責對非法改裝貨運車輛及從事非法改裝的企業依法進行查處。
在執法檢查中,凡發現非法改裝貨運車輛(包括擅自改變車輛外廓尺寸、加高攔板、加厚鋼板、加大軸數以及裝載質量等技術參數明顯不實等情形)的,一律責令改正,并依法處罰。對拼裝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貨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部門依法收繳,強制報廢。
非法改裝的貨運車輛一律不予注冊登記,不得入戶,不予發放《車輛營運證》。已經入戶且取得《車輛營運證》,有非法改裝行為的,公安部門錄入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在辦理申領檢驗合格標志業務時要重點審核。同時通報交通運輸部門,責令貨運企業改正并依法處罰,作為運輸企業誠信考核的依據。
生產、銷售拼裝的機動車或者生產、銷售擅自改裝機動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依法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及配件,可以并處非法產品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有營業執照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機動車維修企業有承修已報廢貨車或者擅自改裝貨車等違法行為的,由交通運輸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規定處理。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不符合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標準的,由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由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貨車生產和改裝企業不執行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或者不嚴格進行機動車成品質量檢驗、致使質量不合格機動車出廠銷售的,以及未獲強制性產品認證出廠、銷售、貨證不符的,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將情況報告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部門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對超限超載運輸的非法改裝、拼裝貨車實行倒查,按照前述情形分別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和追究責任,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根據規定將有關情況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對發現道路機動車輛合格證載明的信息與獲得準入的道路機動車輛產品技術參數不一致或者與道路機動車輛產品實際的技術參數不一致的,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將有關情況報告工業和信息化部。
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擅自非法改裝貨運車輛,情節嚴重,被吊銷經營許可的,維修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有關人員、貨運車輛和貨運車輛駕駛人納入嚴重違法失信超限超載運輸責任主體,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等36部門的《關于對嚴重違法失信超限超載運輸車輛相關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7〕274號),由發展改革、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水利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依法限制失信當事人參與投標活動;交通運輸部門對失信當事人依法采取取消交通運輸領域相關經營資質或限制性經營等措施,將失信狀況作為失信當事人重新從事營業性運輸審批的審慎性參考依據;公安部門將失信當事人違法超限超載的記分情況,作為其駕駛證通過審驗和換發的重要參考;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將失信當事人的失信記錄作為金融機構對失信當事人融資授信的參考,進行必要限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擾政府相關部門執法。凡阻擾執法的,對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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