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自己的車順路送朋友回家本來是好心,如果路上出了事故,這個責任該如何分擔呢?出于對助人為樂、好意施惠行為的鼓勵,民法典將無償搭乘他人的駕駛者法律責任明確為“應當減輕”,體現了時代發展的需要。
2018年,通州法院曾審理過一起搭車事故案件。黃某在趙某處購買了空調,并搭乘趙某車輛去往住處安裝空調。途中,趙某駕車發生翻車事故,造成黃某受傷,趙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經審理,法院認為趙某應當賠償,但因黃某系無償搭乘,且途中未系安全帶,故判決減輕趙某責任。
門頭溝區人民法院李明紅法官告訴記者,在民法典通過之前,司法實務界就已經意識到減輕無償搭乘駕駛人責任的必要性。不過,在現實生活中,應該如何認定無償搭乘行為呢?李明紅認為,被搭乘的車輛應當是非營運性機動車。這其中包括兩個關鍵點,一是車輛必須是機動車,非機動車不在此范圍內;二是搭乘行為要無償。此次民法典中,對于無償搭乘發生交通事故的情形,規定了以減輕駕駛人責任為原則。也就是說,如果搭乘人沒有任何過錯,即使是由于司機的原因引發交通事故,導致人身或財產損失,只要司機對事故的發生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原則上都應減輕司機的賠償責任。
“這確實是一個不小的突破,即使司機有一般過失、輕微過失時,也能享受‘減責待遇’。”李明紅認為,這一規定雖然還有諸多細節有待于司法實踐的檢驗和明確,但在一定程度上,為熱心司機無償提供搭乘行為解除了后顧之憂。
(新媒體責編:zfy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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