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男子
酒后無證駕駛小轎車
撞到樹后連人帶車掉進魚塘
導致車上一名乘客死亡
圖片來源于網絡
事后,該男子和妻子與死者父母簽訂《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書》,承諾在協議之日一年內向死者父母支付5萬元余款,然而卻沒有兌現。
男子酒后無證駕駛車輛后落水
車上一乘客死亡
經審理查明,2018年4月9日4時30分許,被告吳某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且酒后駕駛小轎車搭載周某乙、楊某沿海口市美蘭區白駒大道靈山鎮大林村村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
行至大林村村口下坡轉彎路段,由于吳某駕車未確保安全行駛,導致該車向右偏行碰撞路外的木瓜樹后掉進魚塘里,浸泡在魚塘水里,造成周某乙死亡及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男子棄車離開現場
后向警方投案
事故發生后,吳某沒有向警方報案,而是棄車離開現場,2018年4月13日,吳某向警方投案。
2018年4月20日,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吳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周某乙無責任。據悉,小轎車的登記車主為被告梁某,被告吳某與被告梁某系夫妻關系。
一年內未支付5萬元余款
男子被起訴
2018年7月17日,吳某、梁某為甲方與作為乙方的周某、陳某(兩人是周某乙的父母)簽訂《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書》,雙方約定:甲方同意一次性先支付人民幣30萬元的交通事故賠償費用,于簽訂本協議當日支付,甲方同意自簽訂本協議之日一年內向乙方支付余款5萬元,若甲方未按約支付,則乙方有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乙方在獲得甲方本次事故的30萬元賠償款后,應當向乙方出具不予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諒解書。
同日,周某、陳某給被告吳某出具《刑事諒解書》。后周某、陳某因兩位被告逾期未付清款項,遂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
賠償5萬元
海口市美蘭區法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本次事故中,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吳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受害人周某乙無責任。該認定書對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實認定清楚,責任認定準確,應予采信。
事故發生后,原告與被告為處理該糾紛,雙方簽訂《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書》,視為雙方處置自己的權利義務,該調解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被告吳某、梁某應按照《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書》約定向原告支付賠償款50000元。
現被告逾期未支付該賠償款,原告訴請被告支付50000元,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吳某、梁某提出之前周某、陳某同意在被告吳某出獄后一年內才支付5萬元賠償款,未提供證據證明,與雙方所簽訂的協議內容不符,法院不予采納。
對此,法院判決被告吳某、梁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給原告周某、陳某人民幣50000元。
(新媒體責編:zfy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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