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公交車墜湖案發生后,除了對司機的斥責、對無辜生命的惋惜,如何保證公共交通出行安全以及駕駛員的心理健康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近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公交司機因隱瞞交通事故不報而被辭退的案件,對公交公司的辭退行為予以支持。
2019年7月20日6時許,公交車司機李某駕駛車輛途經一熟悉路段時,車廂右側撞上了路邊大石塊,車身隨即產生了較大幅度搖晃,且伴隨有巨大異響。碰撞發生后,李某繼續駕車行駛,隨后又碾壓、碰撞了路旁石塊堆,導致車輛右后輪胎被尖銳石塊割裂。事故發生后,已有9年公交車駕駛經驗的李某未按規定下車查看,也未向公交公司報告,而是繼續駕駛輪胎破損嚴重的公交車營運直至下班。
半個月后,公交公司依據該公司《營運車輛駕駛員管理制度》中員工發生交通事故隱瞞不報的,公司有權對員工作出辭退或解聘處理的相關規定,對李某作出辭退決定。李某不服,向定海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交公司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2萬余元。同年11月,仲裁裁決駁回了李某的請求。
李某不服仲裁裁決,訴至定海區人民法院。定海區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有9年公交車駕駛經驗,對車輛是否發生事故具備相當的判斷能力。李某所駕駛的公交車車載視頻顯示,事故發生時,該車車身有較大幅度搖晃,且伴隨有巨大的異響。根據上述現象,李某當時應知道車輛發生了交通事故。知情卻未向公司報告,李某的行為應認定為對事故隱瞞不報。定海區法院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
之后,李某上訴至舟山中院。舟山中院審理后認為,李某作為公共交通工具駕駛員,負有保障公共交通運營安全的責任,其明知所駕公交車發生交通事故卻未停車查看,也未向用人單位報告,導致輪胎破損嚴重的公交車輛繼續處于營運狀態。李某的行為不僅違反了公司規章制度,也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關于駕駛人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之規定,導致公共交通安全存在隱患,公司據此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當。據此,舟山中院駁回了李某的上訴。
法官提醒
公交車司機的駕駛行為關乎整車人的安危,相較于普通駕駛員,應負有更高的安全保障和注意義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同時,為確保公交車行車安全,公交車司機需要做好車輛“三檢”,即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后的車輛檢查工作。
公交車行駛過程中情況多變,要求司機必須具備良好的專業素質和心理素質,主觀上任何放任危害后果發生的過錯,都可能給司乘人員的人身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對于駕駛員存在的違規操作行為,公交公司應及時糾正并開展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對于存在多次或嚴重違規操作、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駕駛員,即使其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也有必要將其調離駕駛崗位,以更好地保障出行安全。
(新媒體責編:zfy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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