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4起認罪認罰案件適用速裁程序典型案例。生動的案例,彰顯了司法公正高效。
確定刑量刑建議明確預期
【辦案過程】邱某某盜竊電動車被人贓俱獲。2019年10月6日,邱某某被江蘇省張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派駐公安機關執法辦案管理中心檢察室檢察官認為本案案情簡單,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且被告人認罪認罰,建議公安機關督促邱某某退賠,并及時移送審查起訴。之后,公安機關依法追繳贓物,并發還被害人。
10月10日,本案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官向邱某某告知訴訟權利并釋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相關規定后,邱某某表示自愿認罪認罰。檢察官聽取了被害人意見。檢察機關依法對邱某某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經綜合審查評估,擬定確定刑量刑建議。在值班律師見證下,邱某某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并同意適用速裁程序。
10月11日,檢察院提起公訴。10月12日,法院以盜竊罪判處邱某某拘役二個月十天,并處罰金1000元。邱某某服判,不上訴。
【典型意義】依托公安機關執法辦案管理中心,設立派駐檢察室、速裁法庭、值班律師工作站,搭建速裁案件“一站式”刑拘直判辦理平臺。派駐檢察室提前了解公安機關偵查情況,與公安機關一道及時對盜竊、危險駕駛等輕刑案件開展甄別篩查、繁簡分流工作,對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符合速裁程序的案件推行刑拘直判,最大程度簡化文書制作、案件流轉、強制措施轉換等程序環節,實現簡單案件偵查、起訴、審判在刑拘7日內完成。
綜合考慮量刑情節,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有利于明確被告人對判罰的預期,促使其更好認罪認罰,避免判后反悔上訴等現象。同時,加強量刑建議說理,詳細闡釋量刑建議的依據、確定過程和理由,提升被告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以及法官對量刑建議的認可度。
被抓后迅速獲得法律幫助
【辦案過程】肖某某酒后駕車被福建莆田警方查獲。經鑒定,其血樣中乙醇濃度為124.77mg/100ml。2019年11月12日13時,肖某某被警方刑事拘留。立案后,莆田市秀嶼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在執法辦案管理中心查閱相關證據材料后認為,本案案情簡單,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肖某某亦如實供述,對鑒定意見沒有異議,無法定從重處罰情節,建議對本案適用速裁辦理機制。
當日15時,公安機關將本案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對本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于當日17時提起公訴,并建議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本案。
次日10時,法院適用速裁程序開庭審理本案,采納檢察機關指控和量刑建議并當庭宣判,判處肖某某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肖某某服判,不上訴。
【典型意義】秀嶼區檢察院會同區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出臺《關于使用執法辦案中心進行危險駕駛案件48小時速裁辦理的機制實施細則(試行)》,以公安執法辦案管理中心平臺為聯接點,掛牌設置派駐檢察室、速裁辦公室,建立危險駕駛案件48小時速裁辦理機制,平均用時僅42小時,極大節約了訴訟資源,減少了訴訟參與人的訴累。
同時,堅持提速不降低質量,在公安執法辦案管理中心設立值班律師工作站,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在被抓獲后24小時內獲得法律幫助,確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合法性和真實性,確保速裁案件兼顧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
適用速裁程序兌現從寬政策
【辦案過程】魏某某利用負責上海某工業有限公司倉儲部收發貨工作的職務便利,伙同該公司供應商潘某某,采用少發貨、收全款(俗稱“送空單”)的方式,侵吞公司貨款13萬余元。后兩人將上述贓款予以平分。
因涉嫌詐騙罪,魏某某于2018年3月被上海警方刑事拘留,同年4月提請浦東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浦東區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不批準逮捕。經補充偵查,2019年2月,警方再次提請批準逮捕,檢察院以無逮捕必要為由不予批準。2019年3月20日,警方以魏某某涉嫌職務侵占罪,將本案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對該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速裁程序。2019年3月29日,檢察院以魏某某涉嫌職務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公訴,2019年4月8日法院采納檢察機關指控和量刑建議,判處魏某某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魏某某服判,不上訴。
【典型意義】發揮捕訴一體辦案機制優勢,在審查逮捕階段積極主動開展認罪認罰工作。將認罪認罰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對認罪認罰后沒有社會危險性的,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
強化監督意識,客觀公正履職,確保全面準確懲治犯罪。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速裁程序辦理案件不能片面求快、一味從寬,檢察官要全面深入審查案件,發現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漏罪漏犯的,依法追捕、追訴。
注重追贓挽損,兼顧被告人與被害方利益。本案辦理中,檢察機關督促兩被告人退贓退賠,彌補了被害方全部損失,取得被害方諒解。同時適用速裁程序,充分兌現從寬政策,兼顧認罪認罰案件中被告人與被害方利益平衡。
認罪認罰也適用于犯罪單位
【辦案過程】黃某某系四川成都某印務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該公司在未取得出版物印刷資質的情況下,超越經營范圍從事出版物的印刷、裝訂業務。
2019年7月,成都警方對該印務公司立案偵查。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檢察院以黃某某涉嫌非法經營罪,但沒有逮捕必要性為由,對其不批準逮捕。同年11月,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檢察官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擬定量刑建議,并就量刑建議的內容、依據等向被告單位和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詳細說明,聽取意見。被告單位和被告人及值班律師反映了公司經營的實際情況、面臨的困難,表示真誠認罪悔罪,提出希望降低被告人的主刑刑期和罰金數額的意見。檢察機關綜合考慮,將量刑建議調整為建議判處被告單位罰金4萬元,被告人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適用緩刑,并處罰金1.5萬元。被告單位和被告人同意量刑建議,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自愿簽署具結書。
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本案,認為檢察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并當庭作出判決。
【典型意義】犯罪單位作為獨立的刑事訴訟主體,依法享有相應的訴訟權利。認罪認罰從寬可以適用于所有刑事案件,對犯罪單位與自然人一樣應當平等適用。在適用過程中,應堅持打擊和保護并重、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對犯罪情節較輕的民營企業經營者慎用人身強制措施,主動聽取被告方意見,充分開展量刑協商,并通過建議適用速裁程序,從快從簡從寬處理案件,最大程度減小對企業正常經營的影響。
(新媒體責編:zfy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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