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今天聯合發布《關于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進一步明確了懲治“碰瓷”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適用,公檢法部門間的分工配合,以及定罪量刑等問題。
記者采訪了解到,實踐中,實施“碰瓷”的違法犯罪分子往往以此為業,一些由“碰瓷”結成的犯罪集團更是組織嚴密、分工明確,其手法具有多樣性和隱蔽性,有的在“碰瓷”行為被識破后,直接對被害人實施搶劫、搶奪、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甚至還滋生黑惡勢力,成為影響社會治安的重大隱患。制定《指導意見》,有利于震懾和嚴懲此類違法犯罪活動,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增強人民群眾的安全感。
《指導意見》首次對“碰瓷”行為作出了準確界定,即所謂“碰瓷”,是指行為人通過故意制造或者編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詐騙、敲詐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財物的行為。同時,《指導意見》列舉了“碰瓷”犯罪的慣用手法,向社會揭露了“碰瓷”犯罪的本質。
《指導意見》對實施“碰瓷”構成的犯罪進行了梳理,分類予以明確。常見情形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詐騙類。即制造假象,采取欺騙、蒙蔽手段誘使被害人上當,從而獲取財物的情形,其突出特點是“騙”,主要涉及詐騙罪、保險詐騙罪、虛假訴訟罪。另一類是敲詐勒索類,即不僅制造假象,而且對被害人或其近親屬以實施輕微暴力、軟暴力或者以揭露其違法違規行為、隱私、揚言侵害相要挾,從而獲取財物,其突出特點是“敲詐”,主要涉及敲詐勒索罪。
《指導意見》還規定了其他與“碰瓷”相關的犯罪,如采取轉移注意力、趁人不備等方式,實施盜竊罪、搶奪罪;毀壞他人財物、暴力劫取他人財物,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搶劫罪;以及故意或者過失致人傷亡、非法拘禁他人、非法搜查他人人身,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等等。
據了解,與單個主體實施的“碰瓷”犯罪相比,共同實施、通過犯罪集團、黑社會性質組織等實施的“碰瓷”犯罪的社會危害更為嚴重,影響更為惡劣。為此,《指導意見》對“碰瓷”案件中共同犯罪、黑惡勢力犯罪的認定和從嚴從重懲處予以明確,規定符合黑惡勢力認定標準的,應當按照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或者惡勢力犯罪集團偵查、起訴、審判。
《指導意見》對公檢法機關辦理此類案件提出明確的工作要求,特別指出對于疑難復雜案件,公安機關可以聽取檢察院意見。對于確需補充偵查的,檢察機關要制作明確、詳細的補充偵查提綱,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補充證據。
《指導意見》強調,嚴格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要綜合考慮主觀惡性大小、行為的手段、方式、危害后果以及在案件中所起作用等因素,切實做到區別對待。準確把握法律尺度,注意區分“碰瓷”違法犯罪同普通民事糾紛、行政違法的界限,既防止出現“降格處理”,也要防止打擊面過大等問題。
(新媒體責編:zfy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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