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戶口的居民能否按城鎮居民計算死亡賠償金?
《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交通事故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簡稱《解釋》)規定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
居民人均純收入”來計算。《解釋》第29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可以看出這里區分
了兩種標準,即“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但并沒有對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概念進行明確界定。城市戶口與農村戶口人身交通事故相差近3倍,根
據哪種標準計算涉及交通事故的切身重大利益,那么一位農村戶口的居民在哪些情況下可以按照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呢?
律師認為,原則上一般認為以戶籍來進行區分,城鎮戶籍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農村戶籍的,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但這個普遍適用的標
準也有例外的時候。這個例外就是當一位農村戶籍的居民長期在城鎮定居生活,主要生活來源是開支都在城鎮上,即收入和支出都和城鎮戶籍的人沒什么差異,如果此時適用農村的
,對于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是不公平的。同時,根據最高院的《解釋》對死亡賠償采取的是繼承喪失說理論,認為死亡賠償金是對未來收入的減少的補償,也應當可以認定上述農村戶籍的居民
可以按城鎮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
律師提醒,這個長期定居的“長期”目前沒有一個數字化的法律定義,各地法院的做法有所不同。舉例來說:某高級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人身交通事故案件的指導意見》規定:“農
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鎮的合法暫住證明,在城鎮有相對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連續居住、生活滿1年的,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按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這里的滿1年依據也是
參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的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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