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駕駛證分值”不僅擾亂了公安交警部門的辦公秩序、挑戰法律的權威,同時也給交通違法者以可乘之機,助長了違法駕駛人的僥幸心理,形成了用金錢逃避法律處罰的惡性循環,給道路交通埋下隱患。青岡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多措并舉,嚴厲打擊“買分賣分”違法行為,全力營造規范、有序、和諧的公安交管業務辦理環境。
近日,交警大隊接到群眾舉報有不法分子公然在10余個微信群內發布“收購駕駛證閑置積分”的廣告,根據線索,交警大隊聯合轄區派出所順藤摸瓜將違法嫌疑人孟某某抓獲。孟某某對自己“買分”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經查,孟某某,男,漢族,小學文化,系青岡縣本地人口。據其交代,他是一名出租車駕駛員,由于交通意識淡薄,在駕車過程中經常違反交通法律法規,造成所駕駛車輛多起違法未處理,因此,想通過“買分”的方式處理違法,便通過多個微信群發送“收分”廣告。截止孟某某被抓獲時,其已累積“收分”60余積分。因其違法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目前,此案件已移交轄區西城派出所作進一步調查處理。孟某某及多名“賣分”人員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交警提醒:
駕駛證買分賣分屬于違法行為,一經查實將面臨嚴厲處罰。駕駛證“買分賣分”存在極大風險,如果要處理的交通違法行為背后涉及盜搶車輛或者肇事、傷人等嚴重事故案件,這時賣分人又代替違法者扣除了駕照分,那么將牽涉嚴重的法律責任。而且,此行為會使違法駕駛員得不到應有的教育和警示,縱容違法違規行為。
相關法律鏈接:
違法行為人買賣記分,或將駕駛證提供給他人辦理記分,或者中介人員組織買賣記分,串通賣分人頂替買分人接受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0條規定,公安機關對參與買賣交通違法記分的各方當事人,將依法予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1.對買分、賣分行為定性為“以欺騙手段影響公安交管部門依法辦案”,并按《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以“提供虛假證言”予以處罰;
2.對中介人員利用部分駕駛人不熟悉掌握交通安全法規,謊稱需扣分騙取中介費用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以詐騙行為處罰;
3.對偽造證件虛假注冊網上車管信息處理交通違法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以偽造公文證件處罰;
4.上述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文/李寶軍 寧連月)
(新媒體責編:caizh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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