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發布2022年全國海事審判典型案例,大連海事法院一案例成功入選!
近年來,大連海事法院不斷加強“審學研”一體化機制建設,深入實施海事審判精品戰略,以高水平成果推動能動司法,為轄區海洋經濟發展和東北亞航運中心建設提升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入選案例準確理解國際通用合同范本含義,積極適用國際慣例,以中國視角明晰國際商事貿易規則的適用理念,有力提升了海事司法的公信力和影響力。
馬西馬斯國際集團有限公司(MAXIMAS INTERATION GROUP LIMITED)與海城鎂肥實業有限公司等航次租船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出租人香港馬西馬斯公司與海城鎂肥公司采用1994年版金康航次租船合同范本訂立航次租船合同,以“東洋丸(TOYO MARU)”輪裝載6633噸化肥自中國鲅魚圈港運至印度尼西亞班賈爾馬辛港。卸貨作業因下雨、罷工曾發生過中斷。馬西馬斯公司收取海城鎂肥公司支付的運費后,向大連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海城鎂肥公司等連帶支付滯期費等及利息。
【裁判結果】
大連海事法院審理認為,1994年版金康航次租船合同范本第16條(a)和(b)款對因罷工影響裝卸時間的計算、卸貨港滯期費支付均作出了規定,該條(c)款中的“后果”并不包括裝卸時間延長,航次租船合同也未約定罷工時間應從裝卸時間中扣除,故案涉罷工期間不應在裝卸時間中予以扣除。同時,根據“一旦滯期,永遠滯期”的國際慣例,在進入滯期時間后因下雨造成的卸貨中斷亦不應在滯期時間中扣除。據此,法院判決海城鎂肥公司承擔滯期費42萬余元及利息。海城鎂肥公司提起上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中國企業在向“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提供基礎建設物資過程中發生的航次租船合同糾紛。中國法院尊重國際商事規則,根據當事人采用的金康航次租船合同范本,準確認定罷工條款下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并適用國際慣例處理當事人有關裝卸時間的爭議,依法保護香港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對此類涉外海事糾紛具有類案參考意義。案件的審理有助于引導國內企業在對外貿易活動中正確理解國際商事活動規則,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也有利于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為助力國際航運市場健康發展提供有力服務與保障。
【一審案號】(2019)遼72民初160號
【二審案號】(2021)遼民終955號 (張添強 李慧)
(新媒體責編:caizh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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