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普惠金融部副主任馮燕16日表示,交通運營企業收取的用戶資金要求放入商業銀行存管,一方面實現了運營企業資金與用戶資金的分賬管理;另一方面,可以有效防范運營企業非法挪用用戶資金的風險。
近日,交通運輸部、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6部門聯合印發了《交通運輸新業態用戶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管理辦法》所稱交通運輸新業態包括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汽車分時租賃(俗稱“共享汽車”)和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俗稱“共享單車”)等,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銀保監會等六部門16日解讀《交通運輸新業態用戶資金管理辦法(試行)》。銀保監會普惠金融部副主任馮燕解釋了為什么對運營企業收取的用戶資金要求放入商業銀行存管。
馮燕指出,當前,中國交通運輸新業態還處于規范發展階段,一些運營企業在用戶資金缺乏第三方管理制約的情況下,存在侵占或挪用用戶資金的行為,損害了用戶的權益。
她說,《管理辦法》提出的資金存管機制一方面實現了運營企業資金與用戶資金的分賬管理,從物理意義上防止了運營企業接觸用戶資金。另一方面,商業銀行作為資金存管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協議約定,根據用戶的指令或業務授權的指令,辦理押金和預付資金的結算、支付,可以有效防范運營企業非法挪用用戶資金的風險。
為交通運輸新業態用戶資金提供存管服務的商業銀行,應當具備哪些基本條件?對此,馮燕介紹,為保障用戶資金安全和避免因加強用戶資金管理影響退款效率,《管理辦法》對用戶資金存管銀行和合作銀行提出了基本條件要求。
一是要具有明確的職能管理部門和相應管理制度;二是具備完善規范的資金存管賬務體系,能夠根據資金性質和用途為用戶資金進行明細登記。
三是具備完善的業務管理功能,能夠通過形式審查確認資金劃轉的合規性。
四是具備對接運營企業系統的數據接口,能夠支持相關信息對接。
五是具備安全高效的業務處理系統,能夠支撐相關運營企業的各類峰值操作;六是相關管理部門依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新媒體責編: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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