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交通違法責任,并不有損見義勇為者一絲一毫的榮光。
因見義勇為不幸身亡,居然被認定為“交通違法”,還要承擔部分賠償責任。日前,河北香河縣一起老人救4歲女童被撞身亡事件的后續進展,引發社會熱議。
交通違法與否,不妨礙見義勇為認定
盡管本案在責任認定上有爭議,但令人欣慰的是,凡有類似個案發生,“不應讓見義勇為者流血又流淚”,都是輿論的主基調。這充分說明了社會對見義勇為者的褒揚與體恤,也說明了在弘揚社會正能量上,輿論并不缺乏共識。
在肯定見義勇為、褒揚社會正氣的大前提下,認真討論因見義勇為而引發的責任認定和賠償劃分,仍是善后處理繞不過的關鍵環節。
根據新京報“我們視頻”最新披露的現場視頻,可以清楚地看到,一位小女孩獨自走在一條機動車道上,周圍車來車往十分危險。小女孩所處車道有多輛機動車正在行駛中,見到小女孩紛紛減速避讓。這時,一位老人快速走來抱起小女孩,但不幸在橫穿到另一車道時被一輛貨車撞倒。
而此前媒體的報道主要集中在老人救小女孩不幸被撞身亡,并未描述前述細節。
如果老者當時抱起小女孩后,不是選擇橫穿道路,而是就地、就近折返,后面的一切都不會發生。
有人說,這是對見義勇為者的苛求。的確,法律不強人所難。我們已無從得知,老人為何舍近求遠選擇橫穿馬路。我們也不能僅根據一段監控視頻來定性老人的行為是否存在“采取措施不當”。
這些都應留給執法部門、事故責任認定部門根據更多證據去判定。但不管老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緊急避險或交通違法,都不妨礙相關部門對其作出“見義勇為”的認定。
同時,我也認為,肯定見義勇為和劃分事故責任,絕不應分開,因為兩者本就互相關聯。見義勇為正可說明行為人的主觀心態,這對責任劃分當然是重要的。
并不是“情有可原”,責任就可自然消除
但很多論者都忽略了一個基本的常識,并不是“情有可原”,違法就不成立,甚至責任就都自然消除。
比如,救護車、消防車為搶救人命闖紅燈,是不是就不能被認定為交通違法,進而就可以免除一切責任?答案是:否。
《道路交通安全法》雖然賦予“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但這里有個前提,即“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一輛救護車在執行緊急任務,闖紅燈時把正常行駛的車輛撞了,當然可以認定為交通違法,并應承擔賠償責任。
緊急避險也是一樣。并不是所有的見義勇為都能自動劃入“緊急避險”,進而就都能免責了。
緊急避險是當他人存在危險時,以付出另一種較小代價的方式規避更大危險。按民法總則第182條的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法律從來沒有規定,緊急避險就可以不負責任,或因緊急避險而構成的交通違法就不能認定為交通違法。
拿該案來說,老人在事發現場的行為,其實可拆分為兩段:前半程他橫穿馬路救起了小孩,這里的交通違法是見義勇為不可避免的“代價”,責任或可豁免;后半程他抱著已經安全的小孩,從馬路中央準備橫穿到馬路對面,正是在此過程中他被撞——這里的橫穿馬路其實沒必要,還會將其置于險境。
事實上,若沒有看到這完整的事發過程,就很容易對老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產生誤判。而這類誤判,很可能加重貨車司機的法律責任。
有論者稱,“因見義勇為犧牲后,卻被認定為交通違法,換到誰身上都難以接受。”而這更多是一個觀念問題。
承擔交通違法責任,并不有損見義勇為者的榮光。人命遠比交通違法更重要。當一宗交通事故,涉及見義勇為者、受益人(被救助人)以及車主這三方時,交警部門總要給出一個事故認定結論。
我們都認同“不應讓見義勇為者流血又流淚”,只是在實現的方式上,也無須讓法律打折。通過社會和民政部門能夠解決,為何不走這條合法又合情的路徑,而非要糾纏于“無責說”呢?
(新媒體責編: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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