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水路運輸條例》(簡稱《條例》)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將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結合全省實際,《條例》要求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根據航道規劃,增強干線航運能力,改善支流通航條件,促進長江、淮河、新安江等流域干支航道跨省跨流域聯動發展,推進連接長江三角洲主要港區的高等級航道網絡建設;制定并組織實施有關產業政策和措施,加強跨區域合作,實現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和優勢互補;引導優勢產業臨港布局,在沿江、沿淮形成產業集中度高、輻射力強、與港口布局相協調的臨港產業經濟。
《條例》鼓勵發展集裝箱運輸和建設集裝箱中轉系統,支持集裝箱江(河)海聯運;要求設區市政府依托水運優勢,推動開展水路運輸金融、保險、船舶交易、船舶租賃等業務,促進現代水路運輸服務業發展。《條例》明確,要加大對水路運輸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省和設區市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水路運輸發展規劃,并與航道規劃、港口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相銜接。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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