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駕車撞了他車后,被判賠償對方司機24萬余元,其中包括車輛貶值費在內的間接損失10萬余元。記者昨天獲悉,市二中院終審判決保險公司只賠償張先生14萬余元修車費,10萬余元間接損失由他自己負擔。
2011年8月,張先生投保了機動車保險。2012年1月的一天,張先生開車出了事故,交管部門認定張先生全責。
無責方司機隨后起訴索賠,法院終審判決張先生賠償對方修車費、車輛貶值費、租車費、外勘費、鑒定費等共計24萬余元。張先生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24萬余元遭拒,向法院起訴。
法庭上,保險公司只同意賠付14萬余元的修車費,并稱車輛貶值費4.7萬余元、租車費5萬元及外勘費等共計10萬余元屬于間接損失,保險公司不賠償。理由是,保險條款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駛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第三者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張先生則稱,其買保險時,保險公司只是收錢出保單,沒有出示保險條款也沒有進行任何提示。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張先生24萬余元保險金,保險公司上訴。
市二中院認為,保險公司提交的投保單中,投保人聲明處有張先生簽名,能夠證明保險公司已經向張先生詳細介紹并提供了保險條款,并對其中免責條款內容向張先生做了明確說明,故保險公司拒賠10萬余元間接損失,法院支持。法院終審改判保險公司賠償張先生14萬余元保險金,駁回張先生其他訴求。
(新媒體責編: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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