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街頭推搡交警的視頻在網上熱傳。在視頻的畫面中,一名外籍男子在街頭一邊怒吼,一邊多次推搡交警,迫使執法人員離開。其后,福州公安發布通報稱:男子是當地某大學國際留學生,經批評教育,已書面悔過。
老實說,這個處罰結果有些不太妥當,難怪引發網友熱議。從視頻反映的情節來看,這名外籍男子的所作所為,已經涉嫌違法。
先往輕了說,作為非機動車駕駛人,駕駛電動車載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應“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從視頻上看,此人明顯有抗拒執法的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于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從行政處罰的種類看,至少也得是警告,根本就沒有批評教育這一說。
而且,從性質上看,這名外籍男子的行為,已經不是普通的“阻礙”了。
在那段視頻中,該男子先后5次推搡執法人員,迫使警察繞離,這種惡劣行為已經超越了行政處罰的范圍,涉嫌妨害公務犯罪。
根據《刑法》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并且應當“從重處罰”。
▲圖片來自福州公安微信公眾號
從近年來的司法實踐看,對于暴力抗拒人民警察執法基本上“零容忍”,并不必造成執法人員人身傷害,甚至只要出現“抓扯”類的動作,很大概率就能構成此罪。之前,在四川巴中發生的警車內“抓扯”警察事件,涉案的兩名被告人都被判妨害公務罪成立。
當然,從法律上講,對于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的行為,也不一定都給予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了“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刑法》也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是否做出處罰,還要看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等。
但是,從有關報道看,這名外籍男子在抗拒執法過程中“一直都非常兇”,因為周圍群眾圍住“不讓其離開”,隨后“增援警察趕到才將其制服”。
也就是說,雖然出具了書面悔過書,但性質如此惡劣,情節如此嚴重,并不足以輕描淡寫放過,將違法過錯也“一筆勾銷”。當地有關部門若僅給予批評教育的做法,顯然有待商榷。
當然,就這起事件來說,當事人還有外籍留學生的特殊身份,這種情況下該不該“從寬”處理呢?
顯然不能。必須看到的是,我國的司法、執法都秉持屬地原則,《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都明確規定,只要是我國領域內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都應適用我國法律。
基于這名外籍男子推搡交警行為發生在我國境內,本人作為普通的留學生,也沒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有關部門理應將其視為國民,讓其得到應得的處罰。
法治既是宏大的敘事,也是點滴的細節。法治體現在,外國人在我國境內應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也應體現在,執法者對外國人要給予一視同仁的“國民待遇”。對于這起留學生推搡交警事件,有關部門或許需要重新審視。
(新媒體責編: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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