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近日發布。《規定》最大限度降低了通用航空經營許可條件,提出建立健全通用航空誠信經營評價體系。
為分類培育通用航空市場,強化交通服務,擴大公益服務和生產應用等作業服務,鼓勵發展駕駛員執照培訓、空中游覽等服務,此次修訂中,關于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分類,重新劃分經營項目類別,取消原按注冊資金規模劃分的甲乙丙丁四分法,采取按飛行活動性質劃分的“載客”“載人”和“其他”三類,實現對通用航空企業的分類管理。
新修訂的《規定》,在原《規定》大幅取消準入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降低要求。主要是落實分類管理思路,降低了對成立非載客類企業航空器數量要求,由兩架降低為一架。取消除駕駛員之外的航空人員的要求。取消通航企業設立分公司的備案要求。取消對開展經營性通用航空保障業務企業的監督管理要求,進一步厘清監察員對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的監管邊界。
《規定》中增加了通用航空誠信經營評價體系建設條款。明確建立健全通用航空誠信經營評價體系,組織開展誠信經營評價。對誠信評價記錄好的通用航空企業,可以依法減少檢查頻次或者豁免檢查;對誠信評價記錄差的通用航空企業,依法增加檢查頻次。通用航空企業從事無證無照經營,在申請通用航空經營許可或者接受民航行政機關檢查等工作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虛假證言證詞,侵害通用航空用戶、消費者合法權益等,依法記入民航行業嚴重失信行為信用記錄。
取消通航企業年檢制度,將由民航機關實施年檢改為由企業履行年報義務。民航機關通過隨機抽查企業年報,對發現的問題依法核實、處理。同時,可以結合企業誠信情況,適當調整檢查頻次。
降低企業經營的制度性成本,簡化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載明事項數量,由10項減少為6項。取消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3年有效期限制,改為長期有效。優化通航企業經營活動備案方式,實行網上備案。同時大幅簡化事前備案要求,由按照航空器及具體經營性飛行活動逐項逐次填報,改為“一攬子”備案作業期限、地點、航空器數量等信息,便于民航行政機關準確預判轄區內通用航空經營活動信息,落實屬地化監管職責,提升管理效能,同時也解決了事前備案工作量大、信息不準確的問題。明確要求報送實際生產經營數據,便于民航行政機關準確掌握行業發展態勢,為后續研究優化行業發展政策等工作提供支撐。
創新許可方式,除事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的經營活動外,對絕大多數通用航空經營活動的許可實行告知承諾制審批。民航行政機關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審批條件,申請人以書面的形式承諾其滿足通用航空經營許可條件。民航行政機關信賴申請人的承諾、誠信,無需現場審驗,依據申請人的承諾直接辦理許可審批手續。
《規定》創新和完善事中事后監管,增強規章的可操作性。根據規章條款所依據的上位法的修訂及調整情況,完善相應法律責任條款內容。依據上位法,調整了企業經營規范內容,并完善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明確了通用航空市場管理屬地化監管原則。明確由民航局另行制定關于載客類通用航空經營活動管理辦法以及通用航空經營活動中涉及的危險品管理辦法,為后續制定規范性文件提供支撐。同時,固化通用航空“過度監管”專項督查成果。經過連續3年對《規定》的修訂,目前全部通過修改規章的形式,從根本上解決了通用航空經營許可及市場管理領域存在的問題。
業內人士認為,通過全面修訂《規定》,可以從新舊業態分類、經營項目分類、準入條件分類、許可方式分類、許可程序分類、監管模式分類等幾方面著手,更好地推進民航局改革工作任務,加快法治民航建設進程,落實通用航空分類管理的相關要求,有助于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促進通用航空高質量發展。
(新媒體責編:zfy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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